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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2月26日電 兩高一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日表示,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,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。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了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最高法、高檢院、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  該負責人稱,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,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,才能予以逮捕。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,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,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。只有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規定,情節嚴重的,才可依法予以逮捕。如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脫逃,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,不會輕縱犯罪。  (原標題:兩高一部:對醉駕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逮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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