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劉川 莊薇 溫展翔 小區物業公司員工正在拖地,業主在一樓門禁處滑倒,髕骨骨折,造成十級傷殘。業主狀告小區物業公司,近日增城市法院一審判決業主獲賠2萬餘元。
  增城新塘某大型小區內的業主張先生訴稱,其住在小區4座。去年3月11日上午,當他走近4座一樓的門禁時,小區物業員工正在清潔地面,地上有積水及清潔劑形成的一層泡沫,自己腳下一打滑,造成髕骨骨折,住院治療了18天。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各項費用約14萬元。
 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,清潔工在進行物業清潔時,事發大樓的門口牆上明顯設置了“小心地滑、註意安全”的安全警示標誌。原告作為一個33歲的成年人,是其沒有盡到應有的合理註意義務,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。
  法官調取了小區的監控錄像,發現原被告雙方都有隱瞞。監控顯示,當時物業公司的員工清潔地面,地面上確有水跡。張先生穿著一雙“人”字拖鞋路過事發地點。眼看有其他業主剛好從樓內門禁出來,張先生即刻來了個試圖搶門的動作,結果,腳下打滑,摔在地上。而張先生滑倒時,監控視頻中未見地面上放置有安全標誌。被告物業公司主張的地面上的防滑安全警示牌是清潔後才放回來的。
  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,法院最終判定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2496.43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,共計24496.43元。  (原標題:物管清潔地面 業主經過滑倒 未放警示標誌 物管判賠兩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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